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较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①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②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③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2)商品到达地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①国家规定必须*运离口岸的;
②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③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④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进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15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如果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2、申报应备文件及申报地点。
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以下单证:(1)许可证;(2)提货单;(3)发票;(4)装箱单;(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根据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海关审核单证。
海关在接受报关后,首先要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对报关单进行编号登记,并批注接受申报的日期;其次对交革的单证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如发现不合格时,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和更正。
出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限和申报地点。
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具体地说,一般在出口货物运到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仓库、场地后,在海关规定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2、报关应具备的单证。
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有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同样也需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和审核。
3、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单和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有权退税的企业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公司,工业企业受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也准予退税。
报关应具备的单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有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同样也需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和审核。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
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
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