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通关口岸或区域性海关的核验关员根据通关管理中心的审结提示,核实办理书面报关单证的有关手续,且对每一份进出口单证和原始随附单证进行审核。对重点、疑难商品可提出并在系统设定查验需求,转查验环节处理。
1、企业递交书面单证报关
企业在收到审单处电子审核完毕的回执后,及时打印书面报关单,进口需打印二份(加工贸易一式三份),出口需打印三份(加工贸易一式四份),并随附发票、装箱单、合同、海运提单(场站收据)及所需各类许可证件等单证,向现场海关接单窗口办理手续。
2、通关顺序
接单海关接受报关企业递交的书面报关单证。经审核对非应税和查验(化验)的正常报关单,即刻流转到海关放行环节。
A.查验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以已经审核的申报单证为依据,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
B.税费等手续的处理征收税费等各种书面单证手续的办理由口岸海关负责。如打印发送税费凭证;核准核销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办理税款缴库核准手续;检查上述单证的真伪等。海关对已缴纳税费的报关单(凭银行或有关部门加盖收讫章的税费缴纳证回执联)在办理税费核销手续后即刻流转到放行环节。
C.放行对上述三个环节的电子报关数据和书面报关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情况正常的,办理实物放行手续。
申报日期: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①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海关已经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送人工审核,需对部分内容修改,收发货人修改并重新发送的,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④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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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进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15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如果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2、申报应备文件及申报地点。
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以下单证:(1)许可证;(2)提货单;(3)发票;(4)装箱单;(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根据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海关审核单证。
海关在接受报关后,首先要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对报关单进行编号登记,并批注接受申报的日期;其次对交革的单证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如发现不合格时,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和更正。
出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限和申报地点。
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具体地说,一般在出口货物运到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仓库、场地后,在海关规定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2、报关应具备的单证。
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有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同样也需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和审核。
3、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单和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有权退税的企业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公司,工业企业受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也准予退税。
当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危货运输企业管理措施不到位。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后,一些有运输要求而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纷纷有资质企业,虽然营运秩序整合起到了一定的安全防护作用,但这些有资质企业对企业只顾收取管理费,却疏于监管,坐收渔利;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找不到管理方向。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不停放在**停车场内,为了方便而停放在一些社会停车场内,统一管理机制未落实。
二、企业机构不完整,人员落实不到位。
虽然企业在申办之初,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安全、生产、统计、财务等部门机构,但企业在具体运作时,为了降低成本及参股者利益等因素,擅自取消或兼并机构,撤离或调离人员,形成有的机构形同虚设,出现一部多责、一职多岗等局面,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法细致深入,车辆较多也使车辆状况、停车场地、人员流动等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基础台账、档案管理,记录不详,管理不善。
三、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缺乏有效监控机制。
由于国家在机动车检验上实行的是定期检验制度,也就是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往往无法保证在一个检验周期内时时正常,而出车前的临时检验就变得尤为重要,但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时间,出车前临时检验有走过场现象,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其次,在机动车检验实行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管作用有所降低,无法保证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三,在道路上正在从事运输的机动车或即将执行运输任务的机动车缺乏应有的临时检验约束,特别是一些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机动车,从漫长的运输途中,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得不到保证。*四,运输车辆车型繁杂,没有统一的车型限制要求,特别是对装载要求不严的固体危险化学品。这类问题可概括为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缺乏可操作的机制。
四、部分企业未严把承运人 “承运关”。
承运人是关系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人物,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才可以运输危险货物,面对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承运人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素质,既应该是驾驶员,又应该是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知识的技术员,但一些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当他们运输一些在他们看来问题不大的危险品运输时,往往是用一些普通驾驶员来担当承运人的角色,此举*造成在发生危险时承运人手足无措,处置慌乱,由小问题的处置不当而变为大威胁,承运人的管理和素质要求得不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