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海运出口操作流程
一、订舱
需要提前10工作日将以下3份文件传真到相应公司
海运托书;
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注1:托书上注明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CLASS NO.)、联合国危险品编码( UN NO.)、货物包装、以及特殊要求,以方便申请舱位和危险品申报;
注2:如果涉及到转运,需要向船公司确认中转港是否有限制;
二、提供申报资料
提前7个工作日(非进口桶提前4个工作日)提供货物的申报相关资料正本:
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注:不同品名应一一对应;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注1:根据以上单据,并按照正确的数据、品名、箱型等到*局进行货申报,然后再根据货申报单和装箱证明书等送船公司进行船申报。
注2:对于循环使用的装运桶,需在货申报前办理暂时进出口申请,需提供用途说明(为什么要用进口桶),提供货物的CLASS类别和UN编号,数量、毛重都要正确,要出货人公司敲公章向*局申请。
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较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①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②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③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2)商品到达地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①国家规定必须*运离口岸的;
②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③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④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危险品货物*申报注意事项
危险品*申报人应注意以下内容,关系到申报是否能够高效获得审核通过
1、是否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进港或装货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货物为易流态化物质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货物适运水分极限证书和水分含量证明。货物适运水分极限采样和试验应在装货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采样和试验应在装货前7天内进行。进行采样、试验并出具证书和证明的机构,应经*管理机构批准。
4、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中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经国家*管理机构批准。如为外贸运输的,还应提交货物通过三方评估的证明。